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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光伏出口,美国对中国的限制解决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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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替代货物或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性质基本相同的货物或材料(部件)。这些相同的物品中,有些是原产地,有些则不是。
如果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具备以下条件,您可以声称可替代货物或材料是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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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示例:熟悉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人会认识到该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某些方面,因为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NAFTA为蓝本的。然而,有一些重要的差异,需要美国出口商密切关注。如果您不熟悉这一流程,建议您阅读我们的概述文章,这些文章描述了所有自贸协定中基于区域价值含量和关税转移的规则。
下面是一个既采用“关税转移”又采用“区域价值内容”的原产地规则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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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当使用区域价值含量或35%的评估方法来确定原产地。它也可以是相当复杂的,以确定如果卖方出售给一个相关的当事人或买方支付卖方价格中不包括的额外项目。如果这些情况适用于您的销售,我们在下面提供了额外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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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关税转移。这种转换需要改变 HS分类代码将非原产成分添加到最终产品的HS编码(例如,将木材加工成家具)。这种类型的关税分类变化表明,非原产零部件已经在美国或FTA伙伴国进行了充分的加工,使其有资格享受FTA下的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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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这将意味着某些材料是在该缔约方境外获得的,并通过满足关税转移或区域价值含量而成为原产材料。
这与“完全获得和生产”的规定不同,因为在使用这一规定时,任何材料都不能来源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方之外。这也不同于关税转移或区域价值含量规定,因为它侧重于正在出口的货物的"材料",而不是货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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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获得货物是指完全在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一章中提及的一个或多个自贸协定国家境内生产的货物。在该领土购买一种商品并不一定使其完全获得或生产。这类自贸协定资格通常适用于商品。例如爱荷华州的玉米、怀俄明州的煤矿、华盛顿州的苹果、美国渔船从北美水域捕捞的鱼,甚至美国宇航员发现的月球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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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单起见,我们在下面的示例中假设销售是在两个不相关的方之间进行的,并且您从不相关的国内或国外供应商处购买组件。但是,如果您的公司不属于这种情况,请参阅每个协议的最终文本中找到的具体贸易协定的语言-USTR 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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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塞尔维亚、泰国、土耳其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床垫∶对柬埔寨的反倾销税令和经修订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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