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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产地规则/申请FTA优惠的方式

可替代货物或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性质基本相同的货物或材料(部件)。这些相同的物品中,有些是原产地,有些则不是。

如果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具备以下条件,您可以声称可替代货物或材料是源自:

1.将每种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物理隔离;或
2.使用任何库存管理方法,如平均,后进先出(LIFO)或先进先出(FIFO),公认的会计。

原则(公认会计原则)进行生产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接受生产的一方。
上述为特定可替代货物或材料选择的存货管理方法应在选择存货管理方法的人的整个会计年度中继续对该货物或材料使用。

请注意,以下自由贸易协定没有关于可替代货物的规定:以色列、约旦、巴林、摩洛哥和阿曼。

例子

这个例子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墨西哥Y公司为整个北美的飞机制造商提供夹子。一些片段Y供应品原产于墨西哥,其他的在中国制造。所有这些夹子的构造都是相同的,并混合在Y的仓库中,因此无法加以区分。1月1日,Y公司购买3000个来自墨西哥的夹子;1月3日,它购买1000个来自中国的夹子。如果Y公司选择先进先出的库存程序,它用来填写订单的前3000个弹夹被认为是墨西哥的,不管它们的实际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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